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944.世人以为,人单凭自然之光,因而无需启示就能认识属于宗教的大多数事物,如:相信有一位神,祂要受到敬拜,以及要被热爱,另外人死后还会活着,以及其它依赖于这些的许多事。然而,这些事都是自我聪明的产物。我通过大量经历被指教,若没有启示,人凭自己对神性事物,对属于属天、属灵生命的事物一无所知。因为人生在爱自己爱世界的邪恶中,这些邪恶具有这样的性质:它们封闭来自天堂的流注,打开来自地狱的流注。因此,它们将一个人弄瞎,使他倾向于否认有一个神性,有一个天堂和一个地狱,还有一个死后的生命。这一点从世上有学问的人那里非常明显地看出来,他们凭借知识使自己的自然之光高于其他人的光。因为众所周知,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否认神性,承认自然,而不是神性;而且,当他们从心里,而不从教义说话时,就否认死后的生命,还否认天堂和地狱,进而否认信的一切,他们将信的一切称为对普遍百姓的束缚。由此明显可知,没有启示的自然之光是何性质。我还被指示,在来世,许多曾写过自然神学,凭他们的自然之光巧妙证实了其教会的教义之人,比任何人都更从心里否认这些事,还否认圣言本身,他们试图彻底摧毁圣言。因为在来世,是人们的心在说话。我又被指示,这些人不能接受来自天堂的任何流注,只能接受来自地狱的流注。这一切清楚表明,没有启示的自然之光是何性质,因而由人自己的聪明或说自我聪明所产生的东西是何性质。
但有两种现象可能会心智在这个问题上产生怀疑。第一,古时的外邦人仍知道有一位神,祂当受敬拜,一个人就灵魂而言,是不朽的;第二,如今许多民族也知道这些事,它们当中并没有任何启示。不过,就古人而言,他们并不是从自己的自然之光,而是从启示知道这些事的,这启示从教会甚至传到他们那里。因为主的教会自上古时代起就一直在迦南地(参看3686, 4447, 4454, 4516, 4517, 5136, 6516节)。诸如属于敬拜神的那类事物从这个源头传至周围的各个民族,同样传至邻近的希腊人,又从希腊人传至意大利人或罗马人。所有这些民族,包括希腊人和罗马人,都是从教会获得关于至高无上的神和灵魂不朽的知识,这些也是他们的学者所写的。
至于如今那些也知道一位神的存在和死后生命的民族,这些民族也不是从自己的自然之光,而是从自古时传给他们的宗教信仰而拥有这种知识的,他们的宗教信仰便建立在诸如以各种方式从拥有启示的教会那里传来的那类事物之上。这一切是按照主的圣治或天命发生的。此外,他们当中那些出于其宗教信仰承认有一位高于一切的神,并出于其宗教信仰去做仁爱要求他们为自己的邻舍所做的事之人,当在来世接受教导时,就会接受信之真理并得救(参看2589-2604节)。
3246.“亚伯拉罕把礼物给了亚伯拉罕所拥有的众妾的儿子们”表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的属灵人在主的属灵国度有份,或说有分配的地方。这从“众妾的儿子们”和“礼物”的含义,以及“亚伯拉罕”的代表清楚可知:“众妾的儿子们”是指下文所论述的属灵人;“亚伯拉罕”在此是指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所以“亚伯拉罕所拥有的”表示他们,即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亚伯拉罕给他们的“礼物”是指在主的属灵国度中的份,或分配的地方。
前面几个地方(如3235节等)关于那些构成主的属灵国度,被称为属灵的人的描述表明,他们不是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所生的儿子,而是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他们的确是从同一个父亲生的,却不是同一个母亲生的。换句话说,他们是从同样的神性良善生的,却不是从同样的神性真理生的。事实上,属天人因来自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或说是该婚姻的后代,故拥有良善和植根于这良善的真理。因此,他们从来不问什么是真理,而是出于良善感知它。论到真理,他们只说“是的,是这样”,正如主在马太福音所教导的:
你们的话,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邪恶。(马太福音5:37)
而属灵人因来自一个不完全是婚约的约,或说是该约的后代,故无法出于任何感知知道什么是真理。相反,他们视父母和教师告诉他们是真理的东西为真理。因此,他们里面没有良善与真理的婚姻。即便如此,如果他们处于生活的良善,或说过着良善的生活,他们因上述原因信以为真理的真理仍被主当作真理来接纳(对此,参看1832节)。这解释了为何属灵人在此被称为“妾的儿子”,这些儿子是指已经提到的基土拉的所有子孙,以及稍后(25:12-18)提到的夏甲的子孙。
在以前的年代,为了能以婚姻代表属天人和属灵人,一个男人除了妻子之外,还可以纳一个小妾。妻子会把这妾送给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这妾被称为他的“女人”,或被说成是送给男人作他的女人。例如,撒拉把埃及人夏甲送给亚伯拉罕(创世记16:3),拉结把使女辟拉送给雅各(创世记30:4),利亚把使女悉帕送给雅各(创世记30:9)。她们在这些地方被称为“女人”,但在别处被称为“妾”。埃及人夏甲在本节经文中被称为妾,辟拉在创世记35:22被称为妾,基土拉本人在历代志上1:32被称为妾。
这些古人除了妻子之外也有妾室,不仅亚伯拉罕和雅各是这样,而且他们的后代,如基甸(士师记8:31)、扫罗(撒母耳记下3:7)、大卫(撒母耳记下5:13; 15:16)和所罗门(列王纪上11:3)也是这样。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为了代表的缘故;也就是说,是为了妻子代表属天教会,妾代表属灵教会。他们被允许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没有婚姻之爱;因此,对他们来说,婚姻不是婚姻,仅仅是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肉体交合。纳妾的许可能给予这种人而又不伤害他们的婚姻之爱,因而不伤害他们的婚约;但这些许可在那些处于良善和真理,成为或能成为内在人的人当中是永远不可能的。因为一旦人处于良善和真理,并处于内在事物,这些许可或活动就被断绝了。这就是为何基督徒不像犹太人那样可以在妻子之外纳妾,又为何这样做就是通奸。属灵人被主的神性人身或人性接纳,这一点从前面关于该主题的阐述和说明可以看出来(2661, 2716, 2833, 28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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